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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31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319號

被告
億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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