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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給付修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原告
福元企業社即劉秋萍
被告
慶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科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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