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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巫科樺

  • 原告
    福元企業社即劉秋萍法人
  • 被告
    慶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原   告 福元企業社即劉秋萍 被   告 慶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科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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