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68號
- 原告
- 本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蓮
- 被告
- 果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以104 年度岡補字第17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此裁定書已於104年7 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