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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王榮吉

  •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77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吉 訴訟代理人 洪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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