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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沈建興

  • 當事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瑞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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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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