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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原告
王慶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誠紙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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