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 原告
- 福元企業社即劉秋萍
- 被告
- 慶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科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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