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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219號

給付仲价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19號

原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惠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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