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簡字第365號原 告 王慶樺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又誠紙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各依附表所示金額暨其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又誠紙業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又誠公司) 簽發;被告吳俊賢、吳松林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5 紙(下稱系爭支票)。原告屆期提示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3,150,000 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系爭支票均係由被告久誠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吳俊賢、吳松林背書。但原告父親與被告吳松林另有糾紛,被告如清償系爭支票金額,設定之抵押權必須塗銷等詞為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系爭支票均係由被告久誠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吳俊賢、吳松林背書,交予原告收執。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發票人及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3條前段、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久誠公司簽發;被告吳俊賢、吳松林背書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不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該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 見本院卷司促第5 至9 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文義負責。至被告吳松林與原告父親間之紛爭與本件無涉,倘被告另有提供不動產為原告設定抵押權,則原告有無塗銷係本件票款債務清償完畢後之另一法律問題,均無礙於原告本件之請求。故被告應依系爭支票票載金額負發票人、背書人責任,連帶給付原告票面金額共3,150,000 元,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五、從而,被告久誠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吳俊賢、吳松林為背書人,均應依系爭票據之票據文義負責,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150,000 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瓊玉 ┌──────────────────────────────────────────────────────────┐ │附表: 104 年度岡簡字第365 號│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背 書 人│支 票 號 碼│票面金額( 新臺幣│發票日(民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 │ │ │ │ │ │ │) │ │算日( 民國) │ │ │ │ │ │ │ │ │ │ │ ├──┼─────┼─────┼─────┼─────┼──────┼────────┼───────┼───────┤ │001 │久誠紙業有│空白 │合作金庫商│吳俊賢 │PG0000000 │450,000元 │104 年6 月27日│102 年6 月29日│ │ │限公司 │ │業銀行七賢│吳松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久誠紙業有│空白 │合作金庫商│吳俊賢 │PG0000000 │450,000元 │104 年7 月 5日│104 年7 月 6日│ │ │限公司 │ │業銀行七賢│吳松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久誠紙業有│空白 │合作金庫商│吳俊賢 │PG0000000 │450,000元 │104 年8 月 5日│104年8月5日 │ │ │限公司 │ │業銀行七賢│吳松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4 │久誠紙業有│空白 │合作金庫商│吳俊賢 │PG0000000 │450,000元 │104 年9 月 5日│104 年9 月 7日│ │ │限公司 │ │業銀行七賢│吳松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5 │久誠紙業有│空白 │合作金庫商│吳俊賢 │PG0000000 │1,350,000元 │104 年10月 5日│104 年10月 5日│ │ │限公司 │ │業銀行七賢│吳松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