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張如棻
- 上訴人王育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82號上 訴 人 王育仁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如棻 送達代收人 蘇奕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鴻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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