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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3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382號

上訴人
王育仁
上訴人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如棻
送達代收人
蘇奕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鴻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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