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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 原告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其受讓原債權人銄旭電子企業行對於相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此即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經查債權讓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9,731 元,則依上述法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 三、另請補正相對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茲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000 元及補正相關證據,逾期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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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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