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號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利工程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