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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告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施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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