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張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施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