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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聲請人
高昭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晉企業社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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