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37號聲 請 人 高昭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晉企業社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