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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聲請人
王昌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193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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