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楊詠惠
- 原告王和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2號原 告 王和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誠紙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1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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