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王慶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誠紙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誠紙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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