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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8號

原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即吳欣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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