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即吳欣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即吳欣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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