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44號原 告 蘭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