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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88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88號

聲請人
五銓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銓
聲請人
陳樹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本票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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