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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被告
蘇政偉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被告與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以下文件,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陳淑玲建築師就系爭建案之承攬或委建契約等一切相關契約文書(含設計圖說、外觀示意圖)。

二、系爭建案執(105 )墾環字第345 號建造執照申請書、建造執照。並查報是否已竣工核發使用執照。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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