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原告
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政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