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5號
- 原告
- 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元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政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