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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原告
金嘉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仙青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裕益
被告
湯鄭錦月即路竹五金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冠

      湯巧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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