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聲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蔡政璜
- 相對人
- 簡志郎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正舍主任
上列聲請人與簡志郎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獄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 元,裁判費應為1,110 元。聲請人自民國99年度至104 年度所得總計僅35,703元,無力支出其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費用,應堪認定。再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岡補字第252 號卷宗,經形式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聲請人提起本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