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志郎間損害賠償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岡聲字第2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