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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原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志郎間損害賠償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岡聲字第2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5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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