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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12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25號

原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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