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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8號

原告
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政偉間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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