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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調字第1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調字第133號

原告
江世技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正夫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其訴即不合法,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查報已故梁進財(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鎮○○街00巷0 弄0 號)、許梁金鳳(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鎮○○里○○○村000 號)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前項所查調之各繼承人年籍、住所資料,重新製作正確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動造人數附具繕本送本院核辦。

三、另被動造永大興建設有限公司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同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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