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何正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欣怡即金城工程行、林添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金城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呂欣怡、林添興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原告承保資料(如保險證等);⑶及查報原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認原告公司之正確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