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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朱盈吉

  • 原告
    歐陽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原   告 歐陽貴 時永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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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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