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歐陽貴
時永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時永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