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