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 原告
- 長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育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