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王國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坤己即宥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坤己即宥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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