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 原告
-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秀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