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326號上 訴 人 邱金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