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 原告
-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福居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被告
-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陳辯,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請假,故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