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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張育棻

  • 原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原   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陳辯,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請假,故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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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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