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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原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陳辯,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請假,故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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