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原 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陳辯,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請假,故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