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年度岡簡字第27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鼎豐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定山 人 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岡簡字第273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一起至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就違約金部分原聲明自民國(下同)106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嗣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此部分聲明,改以106 年10月25日作為計算違約金截止之日期,經核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鼎豐鋼鐵有限公司(下稱鼎豐公司)於105 年4 月8 日邀同被告詹定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34萬元,約定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借款期間則自105 年4 月20日起至108 年4 月20日止,利息固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5計算,如未按約繳納本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 期。詎被告僅繳息至105 年6 月20日止,仍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書、帳務查詢資料、放款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320元 合計 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