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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原告
歐陽貴

      時永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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