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告
長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