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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原告
洸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5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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