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13號
- 原告
- 益廣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水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70,700 元(建物價額依課稅現值為3,298,200 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472,500 元,合計為3,770,700 元。至於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