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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謝濰仲
  •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 原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32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欣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28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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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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