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 原告
- 同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秋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惠貞、陳偉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