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原 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澔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