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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原告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秀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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