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0號
- 原告
-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杰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⑴被告欣杰五金有限公司營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世欣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原告請求704,661 元之請求基礎究係本於票據法律關係,亦或買賣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