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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13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調字第139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王文鴻(原名:王文宏)
相對人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文鴻(原名:王文宏)欠款未還,經強制執行後,發現王文鴻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82年6 月30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予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豪公司),因執行無效果,故提出本件調解聲請等語。經查,抵押權是否存在,乃相對人間抵押債務已否清償問題,與聲請人尚屬無涉,況聲請人對相對人即抵押權人鼎豪公司並無任何請求權存在,該抵押權人是否行使抵押權,或抵押權已否清償,有無虛偽債權存在等,均應另循其他法定程序以謀解決,依其性質顯無調解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觀音                │
├──┬────┬─────┬───────┤
│編號│  地號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  │
├──┼────┼─────┼───────┤
│ 1  │  856   │370.93    │  4分之1      │
├──┼────┼─────┼───────┤
│ 2  │  856-1 │3.29      │  4分之1      │
├──┼────┼─────┼───────┤
│ 3  │  857   │656.28    │  8分之1      │
├──┼────┼─────┼───────┤
│ 4  │  860   │136       │  8分之1      │
├──┼────┼─────┼───────┤
│ 5  │  861   │58.96     │  8分之1      │
├──┼────┼─────┼───────┤
│ 6  │  862   │321.26    │  8分之1      │
├──┼────┼─────┼───────┤
│ 7  │  863   │235.82    │  8分之1      │
├──┼────┼─────┼───────┤
│ 8  │  879   │326.64    │  8分之1      │
├──┼────┼─────┼───────┤
│ 9  │  880   │49.93     │  8分之1      │
├──┼────┼─────┼───────┤
│10  │  881   │278.59    │  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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