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

上訴人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建州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