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茂智
- 被上訴人
-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岡小字第133 號小額訴訟事件民國107 年5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件小額訴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2 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茂智親收),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