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8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89號

聲請人
張木城
聲請人
劉郁芬
相對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 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面積為24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102 年度1 月份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00 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0,4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原告原繳1,000 元後,尚應補繳880 元裁判費,本院業於108 年1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經原告於同年1 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補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岡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